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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修改业务细则 明确会员违法违规责任

来源:上海证劵报  日期:2012/8/17

  

  为适应市场发展,进一步提升市场运行质量,8月16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出通知,对现行交易、结算、交割、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规则的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据了解,此前大商所根据市场需求和实际业务操作,对业务规则中与市场发展不相适应处进行了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席位管理、出市代表管理、价格、交易编码制度以及结算等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了调整,修改共涉及十五项内容。

据介绍,本次规则修改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会员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办理与交易席位和出市代表相关的业务、减少书面材料要求;对场内与远程交易席位的相关规定进行统一和简化。

  二是增加针对出市代表交易行为的约束性规范,规定出市代表不得有接受其他单位、个人的交易指令,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咨询意见,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等行为。

  三是对交易结果形成合理预期,明确规定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接受的交易指令的种类和申报状态以及开平仓原则。

  四是增加会员或客户对其交易编码的管理规定,明确会员或客户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妥善管理自己的交易编码,并对交易编码下所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会员或客户如果存在交易编码管理不当情况,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利用实施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据通知,本次规则修正案除《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第四十六条即“出金时间由现行的闭市前调整为闭市后”于2012年8月20日起施行外,其他修正案于2012年8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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