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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指南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品即期交易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1/2/18

  

贵州遵义指南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品即期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商品流通现代化,推动特色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特色产业,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贵州遵义指南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本办法是交易市场组织会员交易、交收及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交易平台采用商品非标准化即期交易模式。

第三条 交易平台商品非标准化即期交易活动受贵州省人民政府、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交易平台商品非标准化即期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实现现货贸易的电子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易平台进行的所有商品非标准化即期现货交易相关活动。交易平台、质检机构、生产企业、贸易企业、流通企业、仓储企业、交易会员、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交易模式

第六条 交易平台采用即期商品非标准化交易模式,交易采取连续交易。交易平台不为买卖双方提供任何履约担保。交易双方采取有效证件一证一户实名制交易。

第七条 商品非标准化即期交易是指经交易平台审核、认定具有该商品生产资质的若干会员企业或与该商品相关联的其他类企业(以下简称卖方主导企业或发起会员)推出或发起商品上市交易,交易标的采取推出企业的通用规范和包装商品,交易会员可根据该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随时申请商品提货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八条 交易会员是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自愿依据交易平台交易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的约定参与交易平台交易,并经交易平台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通过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从事现货交易活动的行为主体。会员分为:综合类会员和专业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包括授权服务机构和交易会员。专业类会员包括仓储会员、品种发起会员、生产交收会员、结算会员、物流会员等。

第九条 交易会员通过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参与交易。应对其在交易市场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第十条 交易是指在交易平台提供的现货电子交易系统上,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从事订立或转让现货商品、收付货款和交收货物等交易业务的活动。

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晚上190021 00(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平台可根据交易情况及会员需求适时调整交易时间。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出现重大风险征兆或交易平台认为必要时,交易平台可以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如有调整,以交易平台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交易品种是由若干品种发起会员企业推出商品,经由交易平台审核、认定,通过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商品。未经交易平台审核、认定的商品不得参与相应商品的交易、交收。

第十三条 交易平台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交易单位为,会员须按照一件或者一件的整数倍进行交易,每成交一次即视为订立合同。 根据不同品种的品种属性不同,每件计量数量由发起企业制定并在电子交易合同中予以确定和公告。交易平台可根据会员的申请及具体品种情况调整每件的具体重量及包装规格。

第十四条 为保证商品交易规范运行,有效防范交易风险,交易平台实行随时申请提货制度、单笔订货量限制制度、当日最高和最低报价限制制度、订货合同持有时限制度、最大订货量限制制度、订货款补足制度等制度。

第十五条 订货合同持有时限制度:为防止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交易和交收违约风险,促进商品交收频率增加,交易市场将针对不同连续交易品种制定了《订货合同》持有时限制度。订货合同持有时限制度,即订货合同成交日期为订货日;自《订立合同》成交后的第N个交易日为《订货合同》最后持有日,(详细内容请参见贵州遵义指南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品种信息》)。进入合同最后持有日的倒数第二个交易日时如交易方未提出有效交收申请,交易平台有权在《订货合同》最后持有日当天的交易时间内对交易方所持有全部《订货合同》代为转让。

第十六条 交易程序:

1、交易会员同交易市场签订与交易相关的责任文件。

2、交易会员购销货物时,须预存货款至指定交易账户。货款应按电子交易合同履约期限要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全额或分期缴纳,并将订立指令输入电子交易系统。

3、购销双方分别输入的委托指令按价格和时间的顺序原则进行成交,成交后视为双方已签订包含约定内容的《电子交易合同》,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订立或转让交易合同的价格。

第十七条 交易会员发布的相应指令只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有效,交易会员可以撤销未成交指令也有权修改全部或部分未成交指令的价格,交易系统内已经成交的指令不可变更、不可撤销。每天交易结束后,交易系统内的未成交指令信息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会员之间不得串通交易,不得串通操纵成交价格,误导价格走势。对违反此规定的会员,交易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一会员账户的资金进行实时测算,当测算结果显示会员账户可用资金能满足交易市场规定的交易控制最低额时,电子交易系统可以接受其新的买卖指令。

第二十条 交易市场向达成成交的交易会员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参见各相关细则及交易市场公告。如发生其他应缴纳的费用及标准由本交易市场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会员在交易中必须按照其所订立合同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订金,作为其确实履行合同而向对方做出的履约承诺。履约订金额度标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交易平台现行订金额度为每件不低于成交价的20%,如有变动以交易市场最新公告为准。交易平台视价格变动情况决定是否追加资金,并提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交易市场为确保会员履约,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对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的订货量进行限制。
2
、暂停部分或全部合同的订立。
3
、对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调整履约订金。
4
、交易平台认为应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结算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结算是指交易平台根据交易结果、会员之间的合同约定和交易平台相关规定对会员货款、订货金等各项费用和款项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结算采取当日结算、次日无负债制度。

第二十四条 结算金是指交易会员为了进行电子合同交易和结算在交易市场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存入的货款或订货金。

第二十五条 交易平台在指定银行为交易会员设立专用的结算资金账户。交易会员结算资金账户与交易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严格分离。交易会员参与交易,应按交易市场规定在指定银行的专用结算资金账户存入足额结算金,以确保各款项的及时支付。

第二十六条 交易平台对交易会员存入交易平台专用结算资金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位会员设立一个二级明细账户。交易市场于每日结算后向会员提供所属二级账户电子对账单。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全体交易会员的整体利益,交易平台采取订货金制度、全额货款制度、最低订货款制度,订货合同持有时限制度等保障电子交易合同的有效履约。

第二十八条 订货金制度依据现货合同订金原理设计制定。订货金由交易市场代替交易双方收取、保存(不计息)、并在交易市场指定银行进行监管;交易平台是电子交易合同的签约见证、履约监督、订货金的监管方。

第二十九条 全额货款制度为根据电子交易合同商品价值,当在提货或提出交收申请时进行全部货款结算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制度。

第三十条 最低订货款制度,交易会员须保证订货款额度达到交易市场规定的比例,由于价格波动造成订货款低于规定比例时,交易平台有权为保障有效履约而对交易会员所持电子合同进行代为转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一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会员可以通过现货电子交易系统获得所属的二级账户对账单。交易会员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市场结算部提出通知。如会员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三十二条 交易会员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则、规定,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等以备查询。

第三十三条 交易平台只对会员或会员授权人进行结算,不承认且禁止会员代理他人结算,会员违规代理他人的结算及风险由该会员自行负责。

第五章 交收与商品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交易平台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定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三十五条 交易平台交收实行随时申请提货交收、即时配货发货制度。

第三十六条 交易平台规定,具备合法生产和加工资质,具有完善生产流通体系的企业,经市场审核、认定后并注册为交易市场的生产交收会员,交收会员为主要卖方交收方和供货方,非交易平台交收会员产品不得参与卖方交收,交收会员企业要为其交收产品负责,并要承担其货物质量等全部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买交收方可以在订立电子交易合同的当天向交易市场发出提货申请,交易平台在收到提货申请后为其配对并通知交易会员付清货款、确认提货方式、企业和具体时间等要素。交易市场可以为交收双方提供代办服务,按一定标准收取代办服务费。

第三十八条 交收方可以在订货日当天至订货合同最后持有日的倒数第二个交易日期间向交易市场发出交收申请,发出申请时买方须具备全额货款,卖方须具备交易市场规定商品的足额仓单,交易市场在收到交收方申请后为其配对,并通知交易会员确认提货方式、企业和具体时间等要素。交易平台可以为交收双方提供代办服务,按一定标准收取代办服务费。如交易方在提出交收申请时,买方不具备全额货款,卖方不具备交易平台规定商品的足额仓单,交易平台将视为无效申请,不予匹配,在未到订货合同最后持有日时可继续持有,如已到订货合同最后持有日时,在最后持有日当天的交易时间内交易市场将交易者代为转让全部订货合同。

第三十九条 买交收方应在收到货物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确认商品质量,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交易平台,并提请交易平台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交收方先行垫付。其检验结果符合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买交收方承担;检验结果不符合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收企业承担。检验结果将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如货物质量符合约定的标准,则买交收方应接收货物;如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则卖方交收企业构成交货违约,按《交收管理办法》执行。若买交收方未在收到货物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商品已经出库的,视为买交收方对所提取货物无异议,交易市场将不再受理该货物的异议申请。

第四十条 交易平台按相关规定标准向参与交收会员收取相应交收服务费。

第六章 异常处理

第四十一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经交易平台研究决定,有权改变开市、闭市的时间或暂停交易:

1、前日交易的延续,导致本日交易推迟;

2、交易主机故障或有关交易数据错乱等技术原因;

3、对外实时发布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停电;

4、通告与交易有关的紧急事项;

5、出现恶意违规行为或严重的破坏活动,导致交易秩序混乱;

6、互联网的通讯故障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

7、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或昨日结算数据为有效交易数据。交易时间的改变及交易平台按照规定暂停或终止交易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会员自负。

第四十三条 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会员本身的网络、通讯、停电、计算机终端等故障或其他因素造成不能交易的,由会员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七章 调解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会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交易平台申请调解,交易平台可以根据本办法,对现货交易市场参与会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交易平台有权根据交易情况对会员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劝戒、调整其购销订金额度、强行转让其持有的合同或终止其资格。对违反下列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暂停交易、中止和取消交易资格等,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通过恶意串通,联手买卖、自我买卖、互为买卖,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制造交易平台假象,转移资金,影响或企图影响交易市场价格的;

2、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交易的;

3、以操纵交易平台为目的,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妨碍或有损于公正交易,有损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

4、妨碍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破坏交易平台设施;

5、其它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平台《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办法》中提及的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会员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向交易平台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要求对有关处理进行复议。在做出复议决定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

第四十七条 会员、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之间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提请交易平台调解或者直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八条 交易平台实行审核准入制度。交易平台对质检机构、生产企业、卖方主导企业、贸易企业、流通企业、仓储企业、交易会员、交收会员采取资格评定、商品准入审核、商品推出审核、产品原厂认证、货物质检等一系列措施进行货物质量、流通、存储等风险控制。

第四十九条 交易平台实行货物质保制度。生产交收会员企业对交易平台交收货物承担质量保证。

第五十条 交易平台实行第三方质量检验制度。交易平台指定质检机构对上市交易品种货物进行质量检验,指定检验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五十一条 交易平台实行第三方仓储物流制度。交易平台指定第三方仓储物流企业对上市交易品种货物提供货物安全保障。

第五十二条 交易平台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平台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五十三条 交易平台实行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在现货电子交易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市场可以宣布平台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第五十四条 交易平台实行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在交易制度建设方面不断完善风险控制细则,有效防范现货交易制度风险。

第五十五条 交易平台实行从业人员自律制度,提高员工职业操守,不断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内部审计,有效防范职业道德风险。

第九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交易平台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平台官方网站和其它专业网站发布交易平台的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会员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五十七条 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交易平台,由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交易平台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五十八条 交易平台配备相应设施,建立交易同步报价和成交查询系统。交易信息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或通信故障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影响交易会员正常交易的,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九条 交易平台、质检机构、生产企业、贸易企业、流通企业、仓储企业、交易会员、结算银行应严格保守业务信息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十章 调解与处理

第六十条 交易会员应对其在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交易会员因在交易平台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申请由交易平台协调解决。交易平台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平台监督实施。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交易平台所在地区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执行。在双方通过协商、和解、调节、仲裁、诉讼等方式对争议进行解决的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内容仍应继续履行。

第六十二条 交易会员对其成交的电子合同负有履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会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交易平台或第三方受到损失的,交易平台或受损害第三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十一章

第六十三条 交易平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及具体上市品种的交易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细则和管理办法由交易市场另行制订、颁布、实施,且均为本办法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贵州遵义指南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第六十六条 交易平台有权根据交易会员与交易平台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公告。

第六十七条 如交易平台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贵州遵义指南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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